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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ldquo网恋rdquo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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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李某某监护人返还王某某元。


  经审理查明,王某某,16岁,李某某,14岁,均为在校初中生。年底,双方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,且仅在线上交流,线下未见面。年上半年,王某某通过
  法院审理认为,因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本案原、被告在网络上认识并确定“恋爱”关系。日常交往中男方给女方购买礼物发红包实属常情,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,但原告作为一名初中生,并无经济来源,其为维持与被告的“恋爱”关系,多次应被告要求一次性向被告转款元、元、元、元等,对其而言已属大额资金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范围,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经济水平不相适应。上述款项中,有八笔金额在以下的款项,金额较小,原告作为已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由处分,属于赠与被告无需返还,剩余元,被告应当予以返还。

法官提醒:

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“恋爱”纠纷,案情较为特殊。随着网络的发展及电子产品的普及,未成年人在网络上交往越来越普遍,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教育,家长也应及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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